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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重点关注事项:餐饮企业篇


来源 | 嘉源律师事务所作者 | 文梁娟、李鼎、曾雨竹

引言:

2023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其中指出:根据近期市场情况,阶段性收紧IPO节奏,促进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

而在此前后,已有多家餐饮相关行业企业相继主动/被动终止A股上市申请。虽然827新政的出台并不意味着餐饮企业被A股完全“关闸”,但从近期审核动态来看,餐饮企业登陆沪深交易所之路将会变得极为严峻(截至目前,沪深A股拟IPO排队待审的企业中,已无餐饮企业)。在此背景下,港股市场将会是餐饮企业登陆资本市场舞台的一个不错的选择。

本文主要就境内外监管机构对餐饮企业的审核要求、近期市场案例,并结合本所过往餐饮项目经验,总结餐饮企业港股上市重点关注事项。挂一漏万,以期对正在以及将要冲击港股市场的餐饮企业起到一定帮助,欢迎指正与探讨。

餐饮企业港股上市情况概览

(一)已在港股上市的餐饮企业

自2019年至今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的中国境内餐饮企业如下:

注1:依照公司首次递交A1申请表格至上市日之间的间隔计算;注2:依照截至2024年1月3日收盘价格计算;注3:锅圈系首家适用《境外上市新规》通过备案的餐饮企业。

(二)目前港股在审餐饮企业

截至2024年1月3日,已递交A1表格申请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的中国境内餐饮企业(A1文件未过期的)如下:

公司名称

红筹/H股

A1申报时间

餐饮细分领域

古茗控股有限公司

红筹

2024/1/2

新茶饮

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H

2024/1/2

新茶饮

四川百茶百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H股

2023/8/15

新茶饮

联交所关于餐饮企业上市的要求

联交所于2012年1月发布指引信(HKEx-GL28-12),就从事餐饮业务的申请人应在上市文件中披露的事宜提供指引,该等指引现已整合进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新上市申请人指南》,根据《新上市申请人指南》之“第四章-特定主题”之“4.9餐饮业务”,对拟在香港上市的餐饮企业披露文件中的以下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食材

(i) 申请人的主要食材在业绩纪录期间的价格浮动及市价走势,以及其对申请人期内业绩的影响。

(ii)  申请人如何监察及控制主要食材的成本及主要食材的成本敏感度分析。

(iii)  申请人的主要食材来源、其保存期及质量监控措施的充分性。

(iv)  申请人在业绩纪录期间授权供应商的数目及其与申请人的平均合作年数。

(v) 防范供应商作任何回佣的措施。

(vi)  在业绩纪录期间食品供应中断或短缺、提前终止供应商合约等事件。

营运数据

(i) 在业绩纪录期间的同店销售额及桌/座流转率以及分析该等比率的任何重大变动。

(ii)  在业绩纪录期间每家餐厅的顾客人均消费及每日平均收益,以及分析其中任何重大变动。

(iii)  新餐厅达至收支平衡的平均时间。

现金管理

(i) 防范员工侵吞/挪用现金及员工之间勾结营私的内部监控系统及程序。

(ii)  在业绩纪录期间曾否有任何侵吞/挪用现金事件,如有,有关事件的详情。

商标

(i) 申请人是否拥有有关商标以及有关商标有否正式注册。

(ii)  在业绩纪录期间,由于第三方餐厅使用与申请人集团餐厅相同或相似的名称从而冒认作申请人集团一份子,以致申请人实际及/或可能承受的损失(金钱或其他形式)。例如,第三方餐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而客户可能误认为该餐厅是申请人集团一份子。

定价政策

(i) 厘定餐厅定价政策的因素(如市场趋势、品牌知名度及竞争对手的价格)。

(ii)  不同的餐厅是否收取相若价格,如否,采纳不同定价策略时所考虑的因素(如餐厅的目标顾客、市场地位及地点)。

扩张方式

来自自营餐厅的内部增长

(i) 在业绩纪录期间餐厅的数目及其变动,包括阐明餐厅结业或被取替的原因。

(ii)  申请人选择新餐厅地点的条件。防范新餐厅与现有餐厅竞争的措施,以确保新餐厅顾客流量的增加不会导致现有餐厅顾客流量的减少。

(iii)  未来的扩充计划详情,包括拟开张餐厅数目、地点、类型、预期时间表、投资成本、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生及已承担的金额、资金来源及如何管理业务扩充(如供应安排、人力及其他资源管理、质量监控及管理汇报)。

(iv)  竞争状况,包括现有竞争情况(如于现有市场及目标市场中类同品牌及餐厅数目、申请人面对的竞争,以及申请人与其主要竞争对手在市场定位、市场占有率、品牌、特征及经营环境方面的比较)。

(v) 维持其增长的策略及决定其增长策略的因素。

来自特许经营协议的增长

(vi)  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订约方的角色及责任、代价及相关基准、结算条款、最少开设餐厅数目、最低投资金额及终止合约条款)。

(vii)  在业绩纪录期间有否任何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情况,如有,须予详述。

(viii)  特许经营业务对申请人的重要性(如在业绩纪录期间占申请人收益及纯利的百分比)。

(ix)  为确保特许经营餐厅(1)乃根据申请人的标准而经营,及(2)不会蚕食申请人自有餐厅而采取的措施。

附注:新餐厅可能无法持续录得利润,比如倘若市场上有过多竞争对手。上述披露使投资者得以评估申请人业务的可持续性。

食品安全及质量监控

(i) 确保整个价值链食品安全的质量监控措施(即由采购食材及/或半制成品至储存、烹调及上菜)。

(ii)  负责食品安全的高级管理层的身份,从事质量监控的员工数目及有关员工的职位、资历和背景。

(iii)  申请人对供应商进行检测的次数及基准,以及进行有关检测时有否涉及其他检测机构。

(iv)  申请人曾否遭受任何监管机构对其餐厅食品安全及质量的调查,以及调查结果。

投诉

(i) 申请人在业绩纪录期间所接获投诉的性质及数目,以及当中的真确性。

(ii)  申请人记录及处理顾客投诉的程序及措施。

(iii)  在业绩纪录期间曾否发生任何事故(如食物中毒),如有,则包括事故所涉的顾客人数、发生原因、罚款及申请人补偿及防范类似事故重现所采取的措施等详情。

餐饮类企业港股上市重点法律问题

(一)关于食品经营资质

餐饮企业就其经营业务是否已取得完整资质证照一直是监管机构审核餐饮企业上市申请时的关注重点,通常而言餐饮企业需关注如下问题:

1、关于超范围经营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将餐饮服务细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并要求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对于拥有多家餐饮门店的企业而言,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就不同场所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考虑到不同类型产品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周期,餐饮企业在产品推出前乃至研发过程中即应当确认公司是否已经取得相关产品的经营许可,以避免超范围经营导致的法律后果。

特别地,我们注意到部分餐饮企业宣传其具有“自酿”、“精酿”酒精类饮品,而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而就实际销售自酿啤酒的餐饮企业而言,则应当注意取得含“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制售)”相关类目的经营许可,而销售预包装酒类则无此项要求。

如相关餐饮企业存在向消费者销售烟草制品情形的,需注意取得烟草专卖许可。但考虑到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规定的外资禁止投资类业务,如餐饮企业谋求境外上市的,则需要考虑对该等业务进行调整。

2、关于网络餐饮服务

通常而言,餐饮企业通过接入微信小程序等第三方端口经营网络业务属于挂靠性质,被认定为自建网站餐饮服务的可能性较小,但如餐饮企业以自建网站经营餐饮服务的,则需要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关于消防安全

通常情况下,餐饮企业会就相关物业进行装修以满足业务开展所需,而租赁物业可能存在因产权人自身原因或其他情形导致未取得整体物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未完成消防安全验收检查/备案从而导致餐饮门店无法取得相关消防资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餐饮门店需遵守各种消防安全规定,包括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后抽检合格,以及日常运营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其他抽检合格。

结合近期市场案例,餐饮企业如部分门店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消防备案的,通常会通过如下方法进行整改及披露:

1、推进相关物业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消防备案,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2、安排当地消防部门访谈/出具证明,确认该等物业是否符合消防法规、是否可以继续运营;

3、聘请相关消防安全顾问,对过往存在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餐饮门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认相关物业消防设施设置符合要求,其取得消防备案不存在障碍;

4、不再使用不符合消防规定的物业作为餐饮门店。

结合近期完成上市企业,通过查询其公开披露文件,现将消防安全整改情况汇总如下:

公司名称

消防整改披露(A1时点)

消防整改披露(上市时点)

达势股份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已就剩余三家门店分别提交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倘无法就三家门店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批文,我们计划搬迁相关门店。我们认为实施有关应急计划并无任何困难。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就剩余三家门店分别提交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倘无法于上市前就上述三家门店获得消防安全检查证书,我们将暂停前述三家门店的运营(作为整改措施)。

奈雪的茶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共有七间茶饮店(或约占我们茶饮店总数的1.2%)未能完成规定的消防竣工验收或消防备案。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共有38间茶饮店(或约占我们茶饮店总数的6.7%)未能完成消防检查。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共有七间茶饮店(或约占我们茶饮店总数的1.1%)未能完成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共有18间茶饮店(或约占我们茶饮店总数的2.9%)未能完成消防检查。

海伦司

截至本文件日期,我们共有14家已开业酒馆未能完成消防安全检查或取得消防主管部门同意,约占我们中国已营业酒馆总数的3.76%。

截至本文件日期,我们共有12家酒馆未能完成消防竣工验收,占我们中国已开业酒馆总数的3.23%。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已暂停七家未能完成消防安全检查、通过消防竣工验收或取得消防主管部门许可酒馆的业务营运,直至该七家酒馆纠正消防安全不合规事件为止。因此,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Helen’s酒馆概无消防安全不合规事件。

(三)关于环境保护

1、环评及环保验收

根据生态环境部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餐饮未纳入名录管理,因此,餐饮项目不需要办理备案,无需办理环评手续,但需要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餐饮油烟、废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排污许可、排水许可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鉴于餐饮业未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通常环保部门不再强制要求餐饮门店办理排污许可。

然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事餐饮活动的企业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对于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证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根据违法情节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与常规以提供服务为主的餐厅不同的是,中央厨房作为餐饮行业重要供应环节,因其主要功能是生产、加工并且涉及排污环节,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排污手续。

(四)关于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资源信息以及全部被特许人店铺分布状况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此外,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因此,就商业特许经营相关事宜,餐饮企业需注意依照备案管理办法完成工商登记、经营资源、店铺分布及年度报告等备案事宜。

餐饮企业亦需要做好加盟商管理,从加盟商审核与资质评估、开店评估、经营辅导、规范督导、经营考核等角度把控加盟门店的经营质量。

(五)关于单用途预付卡

近年来,餐饮企业经营过程中向消费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即充值后消费者凭借实体卡或者虚拟卡(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据实划扣金额进行消费)的业务模式较为常见。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就发卡企业首次备案、季度报告、单张预付卡限额、章程公示及协议签署、预收资金管理、有效期限制等层面均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具体如下:

要点

具体内容

发卡企业首次备案及季度报告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单张预付卡限额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章程公示及协议签署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预收资金管理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有效期限制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基于上述及出于上市合规角度考虑,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餐饮企业应在实际业务经营过程中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合规情况。

(六)关于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也是餐饮企业的生命线,需要重点关注餐饮企业历史上是否发生过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发生过消费者投诉事件、媒体负面报道,以及该等事件所产生的背景、原因及处理方式等。

同时,是否对食品安全设置了健全的内控制度,餐饮场所是否符合标准,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已经取得健康证明,公司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了必要的培训等角度亦是监管的问询要点,餐饮企业需注意针对原材料质量、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经营过程设置完整有效的质控措施,特别是对并将此行之有效地落实到各个直营店及加盟店。

特别地,对于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餐饮企业而言,能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及时应对食物安全、产品质量问题事件的发生亦是监管审核关注的重点。从上市角度,中介机构通常会全面梳理业绩期内曾发生的不合规或潜在风险事项,并进行相应规范整改,审阅公司相关内控及合规机制健全程度,确认能够有效防范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针对历史上已经受到的处罚,还需要结合相关法规进行分析论证对上市的影响,必要时需要与作出处罚相关政府部门开具证明/进行访谈,取得主管机关对于该等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明确意见。

(七)关于数据合规

在餐饮场景下,绝大多数餐饮门店均会提供“扫码点餐”服务,即餐饮经营者通过二维码跳转小程序或直接以小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微信公众号、H5页面)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在线自助点单服务,在使用该等服务时,可能涉及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而餐饮企业针对信息收集是否超出最小必要原则,是否妥善保管则是针对上市数据合规尽调的重中之重。而各地亦逐步出台了针对餐饮企业信息收集的细项规定:

2023年7月,上海市针对扫码点餐、停车缴费、少儿培训和共享充电宝等四种消费场景,分别出台了合规指引、自律承诺和合规清单。其中针对餐饮企业发布了《上海市网络点餐服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指引》。

2023年8月,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扫码消费服务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例解析及合规指引》,整理出了典型的违规行为并提出了相应的合规指引。

其中北京、上海均明确:(1)餐饮企业扫码服务不得强迫或诱导消费者关注经营者公众号;(2)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前应当以弹窗或其他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隐私政策;不得默认勾选同意或仅提供同意选项;(3)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共享至第三方;(4)餐饮经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与当前餐饮消费场景密切相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强迫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现将公布的典型违法案例摘录如下:

频繁提示注册登录,干扰消费者使用

案例:某连锁奶茶店扫码点餐

在该奶茶店扫码点餐时,提示用户使用手机号等个人信息注册登录,在消费者明确拒绝后,仍会以弹窗方式频繁提示注册登录,严重干扰使用。

违规行为解析:

根据《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第三条第二项有关规定,用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后,仍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频繁征求用户同意、干扰用户正常使用,此类行为可被认定为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案例4中商家在消费者扫码点餐时,多次弹窗提示消费者使用手机号码等信息注册登录,属于干扰用户正常使用行为。

强制消费者提供与功能无关的个人信息

案例:某连锁奶茶店扫码开发票

使用该连锁奶茶店扫码开发票服务时,强制要求用户填写手机号码,用户拒绝后提示用户完善信息,否则无法开具发票。

违规行为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案例5中商家在消费者缴纳停车费时,强制要求用户提供手机号、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等非必要个人信息,用户拒绝后无法完成停车缴费。案例6中商家在开具发票时,强制要求消费者提供手机号码,消费者拒绝后无法开具发票。上述两个案例属于强制消费者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违规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案例:某餐饮公司扫码开发票

该餐饮公司使用第三方服务商开发的发票助手提供服务,当消费者扫码开发票时,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便跳转到第三方小程序,该小程序强制要求消费者注册登录第三方服务商账号,用户拒绝则无法继续使用相关业务。

违规行为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案例7中商家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消费者开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服务商,属于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未向消费者提供删除个人信息的功能选项

案例:某连锁奶茶店扫码点餐

消费者使用该奶茶店二维码扫描点餐时,便进入奶茶店小程序,其隐私政策指出会在特定场景下收集消费者的手机号码、位置、地址、微信昵称、头像等个人信息,但未提供删除个人信息或注销账号相关功能。

违规行为解析:

根据《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第六条第一项有关规定,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可被认定为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案例8中商家在消费者扫码点餐时,其小程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未设置注销或删除个人信息功能,属于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除上述外,餐饮企业在赴港上市时亦需要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数据出境评估予以重视,结合具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梳理,根据需要及时引入数据合规团队协助完成网络安全评估、数据合规梳理、数据出境评估等相关工作。

结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餐饮消费模式的不断优化,餐饮行业迎来了蓬勃发展。行业内大批优秀企业选择登陆境内外资本市场寻求进一步发展。然而,今年下半年以来,受沪深各板块行业定位、IPO节奏阶段性收紧等因素的影响,部分餐饮企业不得不暂缓其境内上市步伐,而转向香港联交所等境外资本市场。

结合近期于香港联交所申报/上市的企业案例及香港联交所板块定位及包容程度,预计未来将会有更多的优质餐饮企业谋求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我们建议有意寻求境内上市的食品企业,在充分论证和评估上市标准、行业定位、上市审核要求等上市可行性基础上,尽早筹备各项上市工作,把握新一轮餐饮企业出海机遇。

后续本所亦将对其他适合港股上市的行业需重点关注的法律事项进行梳理与总结,敬请关注。


律师简介




高级合伙人 文梁娟

wenliangjuan@jiayuan-law.com

业务领域:

境内外融资、并购、投资基金







资深律师 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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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融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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